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