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