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