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