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机构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