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机构章程;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