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