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