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