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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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