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