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