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