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