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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各保监局负责辖区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常监测与监管,并可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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