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