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