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相关联系方式。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