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
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
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