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2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