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或者同时处以上2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