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直接从亚太互联网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供本单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