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