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