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拒不执行发生效力的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