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