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