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