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