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