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