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