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