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