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