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擅自提供担保的;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