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