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