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清算;
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