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