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