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