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