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