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