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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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