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八条 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