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