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接受来访人的代书委托,问清并登记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和代书项目;
听取委托人对代书内容和有关事实的陈述,查看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和材料,进行必要的提问,然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酝酿代书方案;
代书请求合法、正当,事实清楚和证据齐全的,根据代书的繁简程度,可以当场代书,也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代书;
代书完成后,征求委托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定稿,正式打印或者誊写。
代写的法律事务文书,应当根据需要复制若干份,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乡镇法律服务所代书专用章和代书承办人印章。乡镇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其余交给委托人;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完结后,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填写代书业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