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七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七十四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确,如实反映委托人提供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语言规范精炼、逻辑严谨,通俗易懂;有法定标准格式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书写。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