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