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